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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证监会备案适用情况简介

劳志健 OTfamily
2024年04月26日 03:35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和规定(以下称“《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于2023年3月31日实施),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截至2024年3月31日,《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已经完整实施一周年了。经统计,提交申请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的境内企业为216家,其中直接境外上市的为58家,间接境外上市的为158家(股权红筹架构+VIE架构),119家境内企业完成了备案,获得了证监会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可见,境外上市已经成为了境内企业走向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证监会全面备案管理也成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及上市后增发首要满足的合规要求,为此,根据《境外上市备案新规》,我们也再次简单归纳一下需要满足证监会备案要求的几种主要境外发行上市情形
1、首次境外公开发行证券——IPO及全流通
(1)直接境外上市
系指在境内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股份制改造后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首次发行境内公司股票募集境外资金,境内公司股票直接在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包括首发IPO的时候同时全流通),如我们所熟知的“H股”(香港交易所)、“N股”(纽约交易所)、“S股”(新加坡交易所)等,同时也包括境内股份公司发行存托凭证(如“GDR”)到境外交易所上市的情况。
(2)间接境外上市
系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经过境内外的架构重组,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发行上市。如:小红筹、大红筹、VIE、借壳上市RTO、SPAC等情形。
(3)内资股份境外全流通
已经在香港交易所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未境外上市的内资股份到香港交易所进行直接流通上市。
2、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发行证券——上市后增发
系指发行人(不论是直接境外上市还是间接境外上市、或者不论是备案新规实施前已境外上市还是新规实施后才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或者在其他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情形。
3、豁免备案情况
境外发行上市后,发行证券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股份拆细的;或者转换上市地位 (如二次上市转为双重主要上市)、转换上市板块,且不涉及发行股份的情况,豁免证监会备案。
因此,上述所归纳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上市情况,届时发行人均需要委托专业有经验的中国律师,按照《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报告、中国律师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配套材料,申请获得备案通知书或者予以备案,以满足境内证券监管合规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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