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_image

【我们的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编见于我们的生活点滴

劳志健 OTfamily
2020年12月24日 07:54


图片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从法规条文来看,《民法典》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典型合同种类、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准合同方面都进行了完善与修改。但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说,似乎有点晦涩难懂,那么究竟《民法典》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做买卖交易有什么新的变化影响呢,对我们生活点点滴滴有什么接地气的变化与影响呢。为此,我们对《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些明显的新规以及对普通群众生活有直接影响的规定,筛选出十一个点滴内容进行解读一下,以飨读者。

 

(一)合同成立条件的增加——明确单独按指印、先行履行也是可以成立合同

民法典新规

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律师解读

民法典增加了有关合同成立条件的规定,首先,除签字或者盖章外,当事人还可以按指印作出意思表示;其次,双方可以通过实际履行且对方接受的形式成立合同。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合同行为的稳定。

 

严格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增加

民法典新规

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律师解读

生活中,大到购车买房,小到交水电费,我们经常遇到各种格式合同,合同写满了密密麻麻的条款,而消费者常常“傻傻”看不清。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较为强势的公司,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弱势的消费者,所以民法典进一步的限制了格式条款的使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同时格式条款本身也不得有不合理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接受方义务的条款等。

 

)悬赏公告的规定——“必有重酬”的承诺有保证

民法典新规

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律师解读

在原先的合同法中,悬赏公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曾存在一定争议,民法典则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完成悬赏任务者可向发布者请求支付报酬,这样的规定也符合建立诚信社会的倡导。

 

)网购合同的规定——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新规

第491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12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律师解读

互联网时代,网购已成为了我们的家常便饭。开心要网购,不开心也要网购,因此,作为最常见的交易行为,民法典有必要对之进行规定:

首先是合同的成立。法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例如,你在淘宝上买东西,当你选择商品,向商家提交订单成功时,你和商家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其次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前段时间,丰巢超时收费的规定引起了热议,不少人认为,在网上买东西,一般填写的地址都是自家门牌号码,快递员为了图省事未送货上门而将快递放入快递箱内,快递箱经营企业却还要据此收费,这十分不合理。其实这也影射出一个问题,网购时订立的电子合同,究竟何时才算是交付?民法典则明确,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件人签收时间才是交付时间。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丰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民法典新规

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律师解读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并向违约方追究责任的重要权利之一。对于合同解除权,之前的合同法中仅规定了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解除日,没有规定未发出通知的情况;为此,民法典则规定了诉讼或者仲裁中合同解除日期的确定方式,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副本送达对方之日,合同解除。

 

)定金罚则的修改

民法典新规

第588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律师解读

定金是日常交易中经常出现的支付方式,在守约方维权时,定金也有着其特殊意义,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合同法也限制了守约方使用定金罚则的方式,双方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只能择一使用。民法典则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请求超过定金的赔偿,民法典的该规定将更有利于守约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货物检验问题——不是商家说视为合格就合格

民法典新规

第622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律师解读

例如:某人网购购买了运动鞋一双,店家称收到鞋后需要立即查验,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就不要签收,签收视为质量合格,后续不予退换。收到运动鞋后,小王认真查看未发现问题,于是签收,不成想第二天运动鞋就开胶了,但店家拒绝退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虽然店家提前声明过检验的时限,但是依据常识,这么短的时间内很难发现非外观瑕疵的隐性质量问题,所以店家所称的检验时间将被视为是小王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时间,后续运动鞋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小王依然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退换。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由卖方承担

民法典新规

第640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解读

现在大家通过电视或者网络上都经常看到如净水器的推销,其采取的是先用后买的推销策略。一般推销做法为:将净水器加装在家,并约定,七日后若用的满意,就付款购买该净水器。但是并没有落实如果某天晚上净水器从墙上脱落,摔坏了的话,净水器损失费用由谁承担,经常出现纠纷。由于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为此,民法典对该法律空白予以填补,即试用期间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者是出卖方。

 

)对于转租行为的详细规定——保护次承租人利益

民法典新规

第719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律师解读

小刘承租了小陈的房屋,经小陈同意后,小刘将房屋转租给了小李,但是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小刘资金链断裂,于是选择人间蒸发,小陈收不到小刘的房租也无法联系到小刘,于是想收回房屋,但是小李仍然想继续租赁房屋。

原合同法中仅简单规定了承租人转租给第三人的情形,但没有规定上述情形出现时如何处理。民法典则给出了详细规定,小李可以代小刘向房东小陈支付租赁费用以及违约金,其中租赁费用和违约金超过小李应向小刘支付的费用的,小李还可以向小刘追偿。

 

(十)遵从指示的寄放行为属于保管——跟收费与否没关系

民法典新规

第888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律师解读

小刘前往某超市购物,根据超市的指示,小刘将其背包存放在寄存柜中并上锁。小刘购物结束后,发现寄存柜中的背包不翼而飞,调查监控后,小刘发现,超市寄存柜的钥匙和锁眼高度重复,有人通过其他钥匙打开了小刘的寄存柜,并拿走了背包。小刘认为超市应当赔偿。超市则认为其未收任何费用,只是提供地方给小刘放东西,不存在保管行为。

民法典对此予以规定,小刘到超市购物、到饭店就餐或者到酒店住宿,将物品放在超市、饭店或者酒店的指定场所,一般视为保管,除非另有约定。因此,虽然接受物品的超市、饭店或者酒店未收取费用,但如果不能证明自身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超市、饭店或者酒店等接受物品一方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十)新增四种有名合同

相比于合同法,民法典新增了四种有名合同,即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合伙合同。

保证合同主要参考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形式、保证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保理合同是一种较为新颖的有名合同,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之前并无单独的部门法或者司法解释有对保理合同作出规定,民法典对此有着较为创新的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与广大业主的生活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而拒交物业费或者以长期未回家为由而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时也会通过断水、断电、断燃气等极端的方式催缴物业费,但这样的做法明显不合理,也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业主正常的生活,因此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暴力催缴物业费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合伙合同主要规定了个人合伙的形式,对于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图片

本微信文章仅作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件或问题出具之法律意见,亦不应作为对任何事件做出作为或不作为决策之依据。如需就具体事件或问题获取法律意见,应向具备资质的相关专业人士咨询意见及寻求帮助。






图片

更多相关法律资讯请点击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也欢迎点击本文末尾的“阅读原文”

进入团队网站浏览更多相关资讯



我们的民法典 · 目录
上一篇【我们的民法典/总则篇】我们的民法典下一篇【我们的民法典/物权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之担保物权规则变化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OTfamily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