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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聚焦系列/8】债务人恶意注销公司,债权人有何救济途径?

谢麟礼 OTfamily
2020年04月07日 11:33
疫情之下,众多企业经营困难,面临公司解散、破产的困境,甚至有可能催生债务人企图恶意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的情况。面临这种情况,若作为债权人,在上述情况下,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合法债权?本文将从债务人恶意注销公司后,债权人如何救济的情况进行探讨,希望对各位有所裨益。


I
公司注销的相关流程

在展开救济途径探讨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公司注销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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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公司注销前经历了一系列注销流程,包含了清算、清税等程序,而其中最重要等一环就是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公司完成合法清算、进行注销登记,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和股东对公司注销之前的债务无需再承担责任。
 

II
债务清偿的局限性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如同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公司人格,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对外以公司的名义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权利,承担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义务,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亦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追偿范围仅局限归属于公司的财产范围内。公司的独立人格如同一层面纱,将其与众多成员人格区分开来,除非发生特定的能够刺破面纱的情况,否则债权人无法就债务向公司以外的其他成员主张清偿责任。
 

III
特定情形下的救济途径

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消亡,公司不复存在,债权人不能再向其主张债权;但事实上在《公司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人、清算组成员等主张相应的清偿责任和/或赔偿责任(本文仅摘录部分可救济情形,尚有其他情形可追究相关人员的清偿责任和/或赔偿责任)。
 
(一)公司违法清算、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基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注销前应依法开展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工作,若上述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相关情形如下:

1、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A有限公司股东B通过伪造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如果A有限公司注销前对G尚有未结清债务100万元,因A有限公司经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G无法再向A有限公司主张其债权。此时股东B通过伪造清算报告使得公司予以注销,违反了其应有合法清算的义务,G作为债权人,有权向股东B主张其对A有限公司的100万元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例:A有限公司注销前尚有未经清算的房产、存款、固定资产等财产,但未经清算以虚假文件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分配了公司的财产。如果A有限公司注销前对G尚有未结清债务100万元,因A有限公司经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G无法再向A有限公司主张其债权。此时G作为债权人,有权向A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张其对A有限公司的1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例:A有限公司注销前尚有未经清算的房产、存款、固定资产等财产,但未经清算以虚假文件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分配了公司的财产。若A有限公司注销前对G尚有未结清债务100万元,因A有限公司经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G无法再向A有限公司主张其债权。如果在办理清算过程中,股东B和第三人D表示,愿意对公司的债务作出担保或清偿公司的债务,此时G作为债权人,有权向股东B和第三人D主张其对A有限公司的100万元债务承担允诺的清偿责任。
 
(二)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债权人可以主张向该尚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获得股权,参与公司经营、参与红利分配等股东权利,在股东认缴出资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时候,其认缴出资已为公司的合法财产;该股东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合法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并在清算时将该出资列入公司的清算财产。因此,在清算时,在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到期应缴纳或未届满缴纳期限)范围内,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例:A有限公司注销前尚有未经清算的房产、存款、固定资产等财产,但未经清算以虚假文件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分配了公司的财产。如果A有限公司注销前对G尚有未结清债务100万元,因A有限公司经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G无法再向A有限公司主张其债权。若股东B尚未缴纳其认缴出资100万元,此时G有权向股东B主张承担清偿责任,清偿的债务不应超过其未缴纳出资的100万元。
 
(三)未尽履行清算义务
除需指定清算组的公司清算情形以外,公司在发生公司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相关清算工作由该等成员予以履行;若其未依法按时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可能导致公司公司财产流失、灭失等情况,该等情形势必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此外,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文件等负有保护、保留、保管的义务。该等资料作为公司经营的存在和记录,脱离了该等资料,清算工作如同无米之炊,无法开展,将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关义务,且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时,上述人员亦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相关情况如下:

1、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例:A有限公司在发生公司解散的情形下,A有限公司股东B、C、D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并怠于管理,造成公司的设备损毁、财产流失,财产损失高达90万元。A有限公司对G尚有未结清债务100万元,此时G可向A有限公司股东B、C、D主张要求其在造成公司损失的9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例:A有限公司股东B、C、D因怠于管理,造成公司的财务账册灭失、财产流失且在符合公司清算情形下,因上述情况无法开展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工作,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若A有限公司对G尚有未结清债务100万元,此时G可向A有限公司股东B、C、D主张要求其对公司的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IV
公司注销不等于债权灭失

当债务人被注销以后,债权依旧存在,若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人存在相应的承诺、过错、出资义务等责任的,债权人仍可追究上述人员的相应债务清偿或赔偿责任。因此,需要搞清楚债务人的注销是否存在股东未尽相关义务、注销违法事由、第三人担保等情况;如存在相关情况,仍具有实现全部和部分债权的可能性。



本文作者:谢麟礼/Andy L. L. XIE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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